居哥哥解说2024年11月17日发布新澳精准资料免费提供: 婺源一起涉野生动物案宣判,捕猎者和收购者都获刑
作者:秦学士 |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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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
案件回顾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收购十九只“野鸡”、一只疑似猫头鹰活体。在朱某某家还查获一只疑似老鹰死体。
被告人汪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山场附近,毒死三只“野鸡”,还捡到1只他人铁夹夹到的活体“野鸡”,先后均出售给朱某某。
被告人汪某乙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山场,擅自架设丝网捕获一只重约一百克疑似猫头鹰活体,并出售给朱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收购的19只“野鸡”为白鹇,1只疑似猫头鹰死体为鸱鸮科、1只疑似老鹰死体为鹰科、1只疑似猫头鹰活体为领角鸮,被告人汪某甲出售给朱某某的4只“野鸡”为白鹇,被告人汪某乙出售给朱某某的1只疑似猫头鹰活体为领角鸮,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汪某甲、汪某乙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决汪某甲与朱某某共同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0000元,被告朱某某另行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15000元。
七人合议庭充分评议后认为,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我县生态环境平衡和野生动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遂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并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5000元,被告汪某甲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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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被告人汪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山场附近,毒死三只“野鸡”,还捡到1只他人铁夹夹到的活体“野鸡”,先后均出售给朱某某。...
最新评论
张国梁 2024-11-16 13:18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收购十九只“野鸡”、一只疑似猫头鹰活体。
IP:78.16.2.*
吉田将基 2024-11-16 19:24
请求判决汪某甲与朱某某共同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0000元,被告朱某某另行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15000元。
IP:83.40.9.*
黄谷子 2024-11-16 21:17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汪某甲、汪某乙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IP:60.89.4.*
江媚玲 2024-11-16 20:16
来源:上饶中院
IP:76.72.6.*
蒋竹青 2024-11-16 20:15
被告人汪某乙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山场,擅自架设丝网捕获一只重约一百克疑似猫头鹰活体,并出售给朱某某。
IP:48.24.8.*